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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23条

第23.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每个空速系统必须在飞行中校准,以确定系统的误差。在下列速度范围内,系统误差(包括位置误差,但不包括空速指示仪表的校准误差)不得超过校准空速的3%或5节,两者中取大值:

每个空速指示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有可靠的措施来排放空速管静压管路的湿气;

如果申请按仪表飞行规则或在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则每一空速系统必须有一个加温空速管或防止由于结冰造成故障的等效措施。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加速起飞地面滑跑过

对于通勤类飞机,如果要求有两套空速表,则其各自的空速管之间必须相隔足够的距离,以免鸟撞时两个空速管都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