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22条
第23.1322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则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任何其他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