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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11条

第23.1311条 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电子显示指示器,包括因其特性而无法实现动力装置仪表系统间的隔离或独立性的那些电子显示指示器,必须:

满足第23.1321条所要求的布局和可见度;

考虑到电子显示指示器使用寿命末期所预期的显示亮度,在驾驶舱内可遇到的各种照明条件(包括直射阳光)下易于识别。在第23.1529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必须包括对该显示系统使用寿命的具体限制;

在任何正常工作模式下,不得妨碍对姿态、高度、速度或任何驾驶员在各种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为调节功率所需的动力装置参数的主显示;

在发动机起动的工作模式下,不得妨碍任何驾驶员为正确设定或监视动力装置限制所需要的发动机参数的主显示;

有一个独立的磁航向指示器,以及一套独立备份的机械式高度表、空速表和姿态仪表或不依赖于飞机主电源系统的单独的电子高度指示器、空速指示器和姿态指示器。这些备份仪表的安装位置可以不在第23.1321条(d)规定的主显示位置上,但必须满足第23.1321条(a)规定的驾驶员可见度要求。

有与被其所代替的仪表相等效且对驾驶员来说是易于感受的显示;

对本规章要求显示的每一参数,有对第23.1541条至第23.1553条要求的仪表标记的目视显示,或有在出现不正常工作值或接近规定的限制值时告诫驾驶员的目视显示。

电子显示指示器(包括其系统和安装,并考虑到飞机其他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出现任一单独失效或可能的失效组合后,仍有一个可向机组提供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信息的显示,而不需要任一驾驶员为持续安全飞行立即采取动作。

本条所用的“仪表”,包括了实际上处于一个组件内的装置,和连接在一起的实际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组件或部件构成的装置(如由连在一起的一个磁传感元件、一个陀螺组件、一个放大器和一个指示器构成的远距指示型陀螺航向指示仪)。本条所用“主”显示指设置在仪表板上使驾驶员在需要观察某个参数时,会首先查看的那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