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97条
第23.1197条 灭火剂
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灭火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能够熄灭在灭火系统保护的区域内任何液体或其他可燃材料燃烧时的火焰;
对于贮放灭火剂的舱内可能出现的整个温度范围,均具有热稳定性。
如果使用有毒灭火剂,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有害密集度的灭火液或其蒸气(飞机正常运行中渗漏的,或者在地面或飞行中灭火瓶喷射释放的)进入任何载人舱(即使灭火系统中可能存在缺陷)。对于此项要求必须用试验来表明,但机身舱内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除外。对于该系统则有下列要求:
应能按规定的灭火程序,向机身任一隔舱喷射2.3公斤(5磅)或少于2.3公斤(5磅)的二氧化碳;或,
对于在驾驶舱执勤的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备有防护性呼吸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