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95条
第23.1195条 灭火系统
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安装灭火系统并且表明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有为每个发动机舱服务的灭火系统,但是对于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装置的燃烧室、涡轮及尾喷管部分,如果表明其着火是可控制的,则这些部分除外;
灭火系统、灭火剂剂量、喷射速率和喷射分布必须足以灭火。可以使用单独的“一次喷射”式灭火系统;
短舱的灭火系统必须能够同时对被防护短舱的每个火区进行防护。
如果在按本规定合格审定的飞机上安装辅助动力装置,则必须有为辅助动力装置舱服务的满足本条(a)(2)要求的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