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93条
第23.1193条 发动机罩及短舱
整流罩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气载荷。
在飞机处于正常的地面和飞行姿态时,必须有迅速、全部地排出整流罩各部分液体的设施。可以通过试验、分析或两者共同表明排放工作,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预期的正常气动压力分布情况下,每个排放设施能够完成其设计功能,不得在会引起着火危险处排放。
整流罩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开口后方位于开口后至少61厘米(24英寸)距离范围内的每个零件是耐火的。
由于靠近排气系统出口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的各部分必须是耐火的。
对于装有多台增压式发动机的飞机,每个短舱的构造和设计应使在起落架收起状态下发动机舱内出现的着火不能烧穿整流罩或短舱,不能进入发动机舱以外的短舱区域。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其设计必须使发动机舱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烧穿而进入其他任何会增加危险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