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91条
第23.1191条 防火墙
每台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他在飞行中需要使用的燃烧设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其他等效设施与飞机的其他部分隔离。
防火墙或防火罩的构造必须能防止危害量的液体、气体或火焰通过防火墙或防火罩所构成的舱进入飞机的其他部分。
防火墙或防火罩的每个开孔,都必须用紧配合的接头、防火套圈、衬套或防火墙接头封严。
防火墙或防火罩必须是防火和防腐蚀的。
必须按下列条件表明防火材料或部件符合标准:
材料或部件承受的火焰温度必须是1093±27.5℃(2000±50°F);
火焰;
防火墙材料和接头必须至少在15分钟内不被火焰穿透。
下列材料不经本条要求的试验就可以作为防火墙或防火罩的材料:
不锈钢板,厚度0.381毫米(0.015英寸);
软钢板(包覆铝层或采用其他防腐措施),厚度0.457毫米(0.018英寸);
镀锡铅钢板,厚度0.457毫米(0.018英寸);
蒙乃尔合金,厚度0.457毫米(0.018英寸);
钢或铜基合金的防火墙接头;
钛板,厚度0.406毫米(0.016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