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81条
第23.1181条 指定火区的范围
指定的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
动力部分;
附件部分;
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没有隔离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对于涡轮发动机:
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包含有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或部件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
压气机、附件部分、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地区部分之间没有隔离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辅助动力装置舱;
第23.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热器和其他燃烧设备。
指定的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
动力部分;
附件部分;
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没有隔离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对于涡轮发动机:
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包含有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或部件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
压气机、附件部分、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地区部分之间没有隔离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辅助动力装置舱;
第23.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热器和其他燃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