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03条
第23.1103条 进气系统管道
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有放液嘴,以防止在正常的地面和飞行姿态时燃油或水气的聚积。
放液嘴不得在可能引起着火危害的部位放液。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每根进气管道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柔性进气系统管道必须能够经受使用和维护中预期的温度极限、燃油、滑油、水以及溶剂的影响,而不会产生危害性的退化或分离。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安装,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能够防止正常回火导致的进气系统失效;
进气系统管道如果位于需要灭火系统的区域内,则必须是耐火的。
辅助动力装置的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在辅助动力装置舱内,必须是防火的;
在辅助动力舱上游足够长的一段距离上,必须是防火的,以防止热燃气回流烧穿管道并进入飞机的其他任何隔舱(热燃气进入这些地方会造成危害);
除要求防火或耐火材料的那些区域外,进气系统管道的材料必须适合于使用中预期的环境条件;
进气系统的材料必须不会吸收或积存在喘振或回流状态下可能被点燃的危险量的可燃液体。
向座舱增压系统供应空气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用不会产生危害量的有毒气体的材料制造,或者进行隔离以防止动力装置着火时危害量的有毒气体进入座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