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097条
第23.1097条 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汽化器除冰系统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小于下述中的大值:
以第23.1095条规定的流量,按飞机最大续航时间3%的时间供应的所需容量;
(ii)在该流量下供应20分钟。
不需超过运行两小时所需的容量。
如得到的预热温度高于10℃(50°F),但低于37.8℃(100°F),则系统的容量可以与超过10℃(50°F)的可用温升成比例地降低。
汽化器除冰系统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小于下述中的大值:
以第23.1095条规定的流量,按飞机最大续航时间3%的时间供应的所需容量;
(ii)在该流量下供应20分钟。
不需超过运行两小时所需的容量。
如得到的预热温度高于10℃(50°F),但低于37.8℃(100°F),则系统的容量可以与超过10℃(50°F)的可用温升成比例地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