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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091条

第23.1091条 进气

每台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其附件的进气系统必须在申请审定的各种运行条件下,供给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其附件所需要的空气。

每台活塞发动机的安装必须至少有两个分开的进气口,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主进气口可以位于发动机罩内,条件是发动机罩的该部分与发动机附件区用耐火隔板隔开,或者有防止出现回火火焰的手段;

备用进气口必须位于被屏蔽的位置,并且如果出现回火火焰会引起危险,则不得放在发动机罩内;

通过备用进气系统供给发动机空气,除由于空气温度上升引起的功率损失之外,不得引起过多的功率损失;

每一自动备用进气门必须具有机组可接近的超控手段;

当每一自动备用进气门未关闭时,必须具有向机组指示的措施。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体系统的放液嘴、通气口或其他部件漏出或溢出的危险量燃油进入发动机进气系统;

飞机必须设计成能防止跑道、滑行道或机场其他工作表面上危险量的水或雪水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进气道。进气道的位置或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和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