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9条
第23.69条 航路爬升/下降
全发工作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外界大气温度下确定定常爬升梯度和爬升率:
每台发动机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襟翼收上;和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外界温度下确定定常爬升/下降梯度和爬升/下降率: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其余发动机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襟翼收上;和
全发工作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外界大气温度下确定定常爬升梯度和爬升率:
每台发动机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襟翼收上;和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外界温度下确定定常爬升/下降梯度和爬升/下降率: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其余发动机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襟翼收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