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7条
第23.67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每架飞机必须能在1,524米(5,000英尺)压力高度上保持至少1.5%的定常爬升梯度: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须按下列条件确定在1,524米(5,000英尺)压力高度上的定常爬升或下降梯度: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动力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在下列条件下,起飞表面以上122米(400英尺)时的定常爬升梯度必须为可测的正值: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爬升速度等于按第23.53条演示在15米(50英尺)时达到的速度。
在下列条件下,高于起飞或着陆表面(适用时)457米(1,500英尺)时的定常爬升梯度不少于0.75%。: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对通勤类飞机,下列要求适用:
起飞,起落架放下在下列条件下,起飞表面高度上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必须是可测出的正值,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0.3%,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0.5%;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快速和自动设定的位置;
(ii)其余发动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所有起落架舱门打开;
(iv)襟翼处于起飞位置;
机翼水平;和
起飞,起落架收上在下列条件下,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时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3%,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2.6%: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快速和自动设定的位置;
(ii)其余发动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航路爬升飞机在高于起飞或着陆(适用时)表面457米(1,500英尺)高度上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小于1.2%,对于三发飞机不小于1.5%,对于四发飞机不小于1.7%。在下列条件下: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不大于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中断进场飞机在高于着陆表面122米(400英尺)高度上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小于2.1%,对于三发飞机不小于2.4%,对于四发飞机不小于2.7%。其条件为: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