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55条
第23.955条 燃油流量
总则必须在供油和不可用油量为最临界的状态下,表明燃油系统能以本条规定的流量和足以保证发动机正常工作的压力向发动机供油。这些情况可以在一个合适的模拟装置上予以模拟。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23.959(a)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燃油量与为验证本条符合性所需的油量之和;
如果装有燃油流量计,在流量试验时必须使其阻塞,燃油必须流经该流量计或其旁路;
如果装有不带旁路的流量计,则不能出现将燃油流量限制到低于该燃油验证所要求水平的任何可能失效模式;
燃油流量必须包括使蒸气回流所必须的流量、引射泵驱动流量、以及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燃油所需的流量。
重力供油系统重力供油系统(主供油和备用供油)的燃油流量,必须为发动机起飞燃油消耗量的150%。
泵压供油系统每台活塞发动机的每个泵压供油系统(主供油和备用供油)的燃油流量,必须是发动机在批准的最大起飞功率状态下要求燃油流量的125%。
每个主燃油泵和应急泵都必须能够提供上述流量,而且在起飞期间,当泵运转时必须提供该流量;
对于每个手摇泵,必须在每分钟不超过60个循环(120个单行程)的条件下达到该流量;
当主燃油泵和应急燃油泵同时工作时,燃油压力不能超过发动机燃油进口压力限制,除非表明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辅助燃油系统和燃油转输系统本条(b)、(c)、(f)适用于每一辅助系统和转输系统,但是流量按下述规定:
所要求的燃油流量,必须按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和发动机最大转速来确定,而不是按起飞功率和起飞耗油量来确定;
如果设有标牌提供使用说明,在从辅助油箱中转输燃油至一更大的主油箱时,可以采用较低的燃油流量。但该燃油流量必须足以保持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同时在较低的发动机功率时,不会使主燃油箱溢出。
多燃油箱对于由一个以上油箱供油的活塞发动机,如果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的燃油耗尽而使发动机功率损失明显时,在平飞状态下转为由其他任何满油箱供油后,发动机达到75%的最大连续功率的时间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对于自然吸气式单发飞机,为10秒;
对于涡轮增压单发飞机,20秒,如果在10秒钟内恢复至75%最大连续自然吸气功率;
对于多发飞机,为20秒。
涡轮发动机燃油系统在各种预定运行条件下和机动飞行中,每一涡轮发动机燃油系统必须至少提供发动机所需燃油流量的100%。可以在一个合适的模拟装置上模拟这些情况。流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在飞机使用中预期的最不利供油情况(与高度、姿态和其他情况相关)下表明上述流量;
对于多发飞机,尽管本条(d)允许更低的燃油流量,燃油必须自动地不间断地流向任何有关的发动机,直到预定供该发动机使用的所有燃油用完为止。此外:
就本条而言,“预定供该发动机使用的燃油”指的是预期供指定发动机使用的任何油箱中的所有燃油;
(ii)燃油系统的设计必须清楚的说明任何油箱计划供油的发动机;
(iii)为表明对本条款的符合性,要求在完成发动机工作的起动阶段后,驾驶员不得采取措施。
对于单发飞机,在完成发动机工作的起动阶段后,要求驾驶员不得采取措施,除非提供一手段,在采取必要的措施至少5分钟前,准确地警告驾驶员。驾驶员采取的措施不能引起发动机工作的任何变化,并且在飞机被批准的任何运行阶段,驾驶员采取的措施不能使其注意力偏离主要的飞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