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51条
第23.951条 总则
燃油系统的构造和安装,在每种可能出现的运行情况下(包括申请审定的任何机动飞行,在机动飞行期间,允许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工作),必须保证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向其供油。
燃油系统的布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燃油泵不能同时从一个以上的油箱内吸油;
具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设施。
涡轮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使用下述状态的燃油时,必须能在其整个流量和压力范围内持续地工作:燃油先在27℃(80°F)时用水饱和,并且每10升含有所添加的2毫升游离水(每1美加仑含0.75毫升),然后冷却到运行中很可能遇到的最临界结冰条件。
对于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每一燃油系统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中的适用的燃油排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