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01条

第23.701条 襟翼的交连

主襟翼及作为同一系统的有关可动表面,必须:

用可动襟翼表面之间的独立于襟翼驱动系统的机械连接(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来保持同步。

在设计中采取措施,使因襟翼系统失效而可能导致飞机产生不安全飞行特性的概率极小,或

必须表明在各个可动表面(机械交连表面被认为是单个表面)极限位置的任何组合情况下,飞机均具有安全的飞行特性。

如果在多发飞机上采用襟翼交连,则其设计必须计及由于对称面一边的发动机不工作而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推力)时飞行所产生的不对称载荷。对于单发飞机和襟翼不受滑流影响的多发飞机,可以假定100%的临界气动载荷作用在一边,另一边则是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