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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3条

第23.53条 起飞性能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起飞距离按本条(b)的规定确定,并用第23.51条(a)和(b)规定的速度。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起飞并爬升到高于起飞表面15米(50英尺)所需的距离必须在下列条件下针对起飞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温度确定:

每台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襟翼为起飞位置;和

起落架放下。

对于通勤类飞机,起飞性能必须按第23.55条至第23.59条的规定在工作发动机经批准的使用限制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