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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83条

第23.683条 操作试验

必须用操作试验表明,当系统承受本条(b)规定的载荷时,从驾驶舱进行操纵,系统不出现下列情况:

卡阻;

过度摩擦;

过度变形。

试验载荷按下列规定:

对于整个系统,在舵面上有相当于限制气动载荷的载荷;或在第23.397条(b)中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两者中取小者;

对于辅助操纵系统载荷,应不小于按照第23.405条所确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