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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1条

第23.51条 起飞速度

面或水面的速度。

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情况下表明安全的速度。

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5米(50英尺)时,飞机达到的速度必须不小于:

对于多发飞机,下列中大者:

在包括紊流和临界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所有合理预期情况下,表明能继续安全飞行(或应急着陆,如适用)的速度

对于单发飞机,下列中大者:

在包括紊流和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所有合理预期情况下,表明是安全的速度;或

对于通勤类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机失效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做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按第23.55条加速—停止决断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为准。

(iv)按第23.57条(c)(2)确定的速度。此速度允许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明符合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要求。

不工作起飞距离,起飞应按第23.57条进行,否则必须保证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

申请人必须表明,在全发工作时,不会由于飞机抬头过度或失配平状况使按第23.59条(a)(2)所确定的预定起飞距离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