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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29条

第23.629条 颤振

必须用本条(b)和(c)或(b)和(d)规定的方法,来表明在V-n包线以内的任何运行情况和直到所选择方法所确定的速度以内的所有速度下,飞机不发生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同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对影响颤振的参数如速度、阻尼、质量平衡和操纵系统刚度的量,必须制定足够的允差;

主要结构部件的自然频率,必须通过振动试验或其他批准的方法来确定。

必须用飞行颤振试验表明飞机没有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并表明:

试验中结构的振动响应表明不发生颤振;

速度。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用满足航空结构和设备工程报告No.45(修正版)“简化防颤振准则”(美国联邦航空局出版)(4~12页)中的刚度和质量平衡的准则,来表明飞机不发生颤振、操纵反效或发散:

以机翼扭转刚度和副翼质量平衡准则表示的机翼和副翼的防颤振准则,只限于在沿机翼展向没有大的集中质量(如发动机、浮筒或机翼外侧的油箱)的飞机上使用;

飞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没有T型尾翼或其他非常规尾翼构型;

(ii)没有影响准则适用性的异常质量分布或其他非常规的设计特点;

(iii)有固定式垂直安定面和固定式水平安定面。

对涡轮螺桨动力飞机的动态评定必须包括:

回旋模态自由度,该自由度要考虑螺旋桨旋转平面的稳定性和重要的弹性力、惯性力和空气动力;

与特定形态相关的螺旋桨、发动机、发动机架和飞机结构刚度和阻尼的变化情况。

对于符合本条(d)(1)到(d)(3)准则的飞机,要考虑任何调整片操纵系统中任何单个元件的损坏、失效或断开的情况;

对于本条(f)(1)规定以外的飞机,要考虑在主飞行操纵系统、某一调整片操纵系统或某一颤振阻尼器中任何单个元件的损坏、失效或断开的情况。

对于符合条23.571和第23.572条破损-安全准则的飞机,必须用分析表明,主要结构

对于符合第23.573条损伤容限准则的飞机,必须用分析表明,当产生经剩余强度验

当型号设计更改可能影响颤振特性时,必须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除非可以仅以经批准的数据为基础用分析表明,在直到所选择方法所确定的速度以内的所有速度下,飞机不发生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

机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