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27条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27条 第27.27条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照第27.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其限制不得超过: 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第27.25条 目录 第27.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