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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27条

第27.27条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照第27.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其限制不得超过:

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