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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351条

第27.351条 偏航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本条(b)和(c)规定的机动飞行载荷,且满足下列条件:

对重心处的不平衡气动力矩,由考虑的主要质量提供的反作用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相平衡;

主旋翼最大转速。

航非加速飞行时:

将驾驶舱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面止动器或由第27.397条(a)所规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达到最终侧滑角或90°,二者中取小值;

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回到中立位置。

度下,旋翼航空器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将驾驶舱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面止动器或由第27.397条(a)所规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将本条(b)(2)和(c)(2)的侧滑角直接随速度变化;

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回到中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