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581条
第27.1581条 总则
应提供的资料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要求的资料;
由于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经批准的资料在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手册的每一部分的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的部分清楚地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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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表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一个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