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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459条

第27.1459条 飞行记录器

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从满足本规章的第27.1323条、第27.1325条及第27.1327条中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

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安装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应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坠撞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