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353条
第27.1353条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每个蓄电池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在任何可能的充电和放电状态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和压力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之内。当蓄电池(在预先完全放电之后)在下列情况下重新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升高:
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b)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的使用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正常工作时,或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的易爆或有害气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蓄电池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不得损坏周围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或邻近的重要设备。
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每个镉镍蓄电池装置必须有措施防止蓄电池或某个单体蓄电池短路时所发出的最大热量危及结构或重要系统。
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镉镍蓄电池必须具有下列系统之一:
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速率的系统,以防止蓄电池过热;
蓄电池温度敏感和超温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出现超温情况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旋;
蓄电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发生蓄电池失效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