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条
第27.1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章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使用的适航标准。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多发旋翼航空器可按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附件C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