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41条
第27.141条 总则
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除了在适用的条款中另有特殊的要求外,在下述情况下满足本章飞行特性要求:
在使用中预期的高度和温度;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
有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
无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的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机构符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
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下,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力气,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突然失效;
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
本规章第27.695条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
如果申请的是夜间或仪表飞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合格证,那么它要具有夜间或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任何附加的特性。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章附件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