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955条
第27.955条 燃油流量
总则必须表明用于每台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种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状态至少能提供发动机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适用,还包括按第27.927条要求的试验状态运转一台或多台发动机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则,必须通过满足下列规定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性,但无须考虑不大可能发生的组合情况。
经临界加速度校正的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规定的限制范围以内;
燃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27.959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进行本试验所需的最小附加燃油量之和;
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各种飞行姿态而言,燃油箱出口与发动机进口之间的燃油压头必须是临界的;
对泵供油系统应安装临界燃油泵,以便产生(用实际或模拟的失效)泵失效所预期的燃油流量的临界限制;
必须使用发动机转速、电源或燃油泵的其它动力源的临界值;
必须应用会对燃油流量有不利影响的燃油特性临界值;
必须使第27.997条要求的燃油滤堵塞到能模拟燃油污染物积累达到按第27.1305条(q)所要求的指示器动作所必要的程度。
燃油输油系统如果燃油系统正常运行时,要求燃油能输送到另一油箱,则必须通过一个系统自动进行。
该系统必须已经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或地面运行时,能保持接收油箱内的燃油量在允许的限制范围内。
多个燃油箱如果能由一个以上的燃油箱向一台发动机供油,则除了应有适当的手动转换能力外,燃油系统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油耗尽,而通常向该发动机单独供油的其它油箱内有可用燃油时,必须能防止该发动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