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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771条

第27.771条 驾驶舱

对驾驶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每个驾驶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不致过分专注或疲劳。

如果备有供副驾驶员使用的设施,则必须能从任一驾驶员座位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纵旋翼航空器。

驾驶舱设备的振动和噪声特性不得影响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