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植物检疫条例(2026年)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植物检疫条例(2026年) (一)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