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26年)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26年)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