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五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 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 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 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