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