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 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 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