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一)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第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