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 厂址选择准则 3.5 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 3.5.2 在人口特征和分布方面,厂址与核电厂的组合必须满足: (2)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2) 3 厂址选择准则 3.5 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 3.5.2 在人口特征和分布方面,厂址与核电厂的组合必须满足: (2) 在事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居民造成的辐射风险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并符合国家的规定。 对厂址进行全面评价之后,如果证明无法采用适当的措施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1) 目录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