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 厂址选择准则 3.5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5 3 厂址选择准则 3.5 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 3.5.1 必须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进行调查研究,以评价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该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分布情况。这种调查研究必须包括对该区域目前和将来的土地和水的利用的评价,并且必须考… 3.5.2 在人口特征和分布方面,厂址与核电厂的组合必须满足: (1) 核电厂在运行状态下对居民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国家的规定; (2) 在事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居民造成的辐射风险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并符合国家的规定。 3.5.3 考虑到对公众的潜在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何外部事件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的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定在核… (1) 必须采用合适的特定厂址参数对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合理地作出评价; (2) 必须评价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评价时要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 (a) 人口密度和分布、离人口中心的距离、在紧急事件中难以隐蔽或撤离的居民组(例如在医院或监狱内的人员或放牧人群)以及在核电厂预计寿期内上述各项的变化; (b) 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山地地形、河流、当地的运输和通讯网络的能力; (c) 外围地带和区域的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在事故后的中、长期内快速评价有关放射性物质的沉降)。 3.4.4 目录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