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 厂址选择准则 3.1 总准则 3.1.8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1.8 3 厂址选择准则 3.1 总准则 3.1.8 必须评价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并将其写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的申请文件中。这些设计基准必须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始核电厂的有关部分的建造。如果对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仍有争议,而又不能在实际上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因而认定该厂址是不合适的,则必须在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以后,才能动工建造核电厂。 3.1.7 目录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