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4.15
4.15 其他重要的人为事件
必须审查厂址区域(包括与核电厂有关的设施)内贮存、加工、运输或处理有毒、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防这些物质在正常工况或事故工况下一旦逸出时会对安全产生有害影响。这些审查还必须包括可能产生任何类型飞射物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设施。如果这些影响能使放射后果的总风险增加到不能接受的程度而且在工程技术上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时,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必须审查厂址区域(包括与核电厂有关的设施)内贮存、加工、运输或处理有毒、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防这些物质在正常工况或事故工况下一旦逸出时会对安全产生有害影响。这些审查还必须包括可能产生任何类型飞射物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设施。如果这些影响能使放射后果的总风险增加到不能接受的程度而且在工程技术上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时,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