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4 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评价 4.13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4.13 4 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评价 4.13 化学品爆炸 4.13.1 必须查明厂址区域有无可能导致猛烈爆炸或产生爆燃气团的化学品的装卸、加工、运输和贮存等活动。 4.13.2 对位于上述活动区域附近的厂址,如果这些活动可能导致辐射后果的总风险增加到不能接受的程度,而且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时,则必须认为这样的厂址是不合适的。 4.13.3 有关化学品爆炸事件的设计基准,必须在考虑距离效应后以超压表示。 4.12.4 目录 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