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2.1

3.2.1 通告方式和时间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书面通告。节假日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