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1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1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1 报告准则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建造阶段,发现下列事件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3.1.1 违反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3.1.2 最终设计明显违反被认可的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或建造许可证条件; 3.1.3 不符合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设计要求的建造活动或物项; 3.1.4 建造中可能导致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和安全功能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损坏,或者需要重新评价验证的活动; 3.1.5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3 目录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