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2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2 2 重要活动通告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需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2.1 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 2.2 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 2.3 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检查工作中的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 2.4 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2.5 收发核燃料的时间、类型和数量,核材料盘存计划; 2.6 实物保护中技术防范设施的变更,检修活动; 2.7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他重要活动。 1.3.3 目录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