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