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第六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