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