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本级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中央单位。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