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2007年) 十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2007年) 十一、 十一、 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二)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四)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 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六)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