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核算工作的指导,并对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