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交强险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细分,将每项收入认定为专属收入或共同收入,将每项费用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并且能够对共同收入、共同费用实施公平、合理的分摊,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做出明确的标识。
专属收入,指仅由交强险产生的收入。如:保费收入、资金单独运用情况下的投资收益等。
共同收入,指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共同产生的收入,如:资金未单独运用情况下的投资收益等。